财务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,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的职能
(一)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;
(二)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,编制财务计划,加强经营核算管理,反映、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,检查监督财务纪律;
(三)负责完成公司的日常核算工作,按时报送会计报表,及时上交各种税费,做好财务分析,妥善保管财务档案,搞好财务保密工作;
(四)做好债权、债务、固定资产的核查工作;
(五)积极筹措资金,合理使用资金、调配资金;
(六)对有关机构即财政、税务等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,提供有关资料,如实反映情况;
(七)对公司所属的财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、管理、监督
(八)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;
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(法人代表)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负责。
第四条 财务部部长具体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、成本管理、预算管理 、资金管理、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,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、法规、方针、政策和制度,保护国家财产。
第五条 公司财务工作须向总经理会负责。
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联系办理财务事务的,必须遵守本规定。
第二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
第七条 财务经理主要工作的职责
(一)编制和执行财务计划:财务收支计划、信贷计划、资金计划,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;
(二)进行成本费用预测、计划、控制、核算、分析和考核。降低消耗、节约费用、提高经济效益;
(三)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,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;
(四)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八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
(一)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、复帐、报帐,做到手续完备,数字准确,帐目清楚,按期报帐;
(二)按照经济核算原则,定期检查,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,挖掘增收节支潜力,考核资金使用效果,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;
(三)妥善保管会计凭证、会计帐簿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;
(四)完成公司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。
第九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
(一)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;
(二)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,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,不坐支现金,不得以白条冲抵现金;
(三)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,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;
(四)严格支票管理制度,编制支票使用手续,支票须加盖预留印鉴章后,方可生效;
(五)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、报帐工作;
(六)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;
(七)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。
第三章 财务管理工作
第十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十一条 会计凭证、会计帐簿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。
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,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。会计、出纳人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。
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相关人员定期进行财务清查,保证帐实相符。
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要定期据实编制会计报表,报送有关部门,会计报表须经编制人、会计主管、 公司领导签字并盖章。
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内部牵制制度
(一)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、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、费用、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;
(二)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办理移交手续;一般会计人员移交需由会计人员监交;会计主管人员移交需由公司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。
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真实、完整、 合法。
第四章 现金管理
第十七条 现金使用范围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条例》,库存现金限额管理,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。
第十八条 不得坐支现金。
第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
第十九条 按月将会计凭证装订成册归档。按年将会计帐簿、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收集并整理归档。
第二十条 会计档案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专门负责保管。
第二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借阅、调阅、复制必须由公司法人代表、会计主管人员批准,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要作好借阅、调阅、复制的记录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二条 若本规定有违背国家或上级财务制度的,以国家或上级的财务制度为准。
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公司财务部。
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。